马夕虎、何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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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90号案件名称
马夕虎、何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夕虎;何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何某谈话,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6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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