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奎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5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515号案件名称
覃奎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覃奎清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515号被执行人:覃奎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奎清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覃奎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AW161香槟色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283000元、拍卖武陵区滨湖路中原德景园小区第五期22楼1703室117.17万元并划拨覃奎清账户20275.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昔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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