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五案件名称
方某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性,1981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性,1978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方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骆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2737号 下一篇 覃奎清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