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4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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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471号之三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苗;赵爱菊;刘峰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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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4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影,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石苗,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赵爱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刘峰波,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苗、赵爱菊、刘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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