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花、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19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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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19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春花、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春花;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李鹏杰;杨丽敏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1933号之一原告:张春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G121847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杰,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被告:杨丽敏,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留各庄镇东位敢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孙鹏宇,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花与被告大城县曲直渔具有限公司、李**杰、杨丽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春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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