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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尧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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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杨尧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尧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1675136256M。负责人:杨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聪,男,生于1994年1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1030013。被告:杨尧地,男,生于1979年6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906250731。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告杨尧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仕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吴 昕 驰书   记  员   张    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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