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克欣、赵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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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961号案件名称
武克欣、赵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武克欣;赵文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民终10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克欣,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广,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上诉人武克欣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克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付清借款30000元(争议金额为5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争议的5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被上诉人明确了“你等在给我5千用一下吧,这一万不够费用钱”,需要说明的是,一万是经双方之间结算后被上诉人应得的养鸭的利润,实际是10852元,上诉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10852元、5000元转给了被上诉人,其中5000元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中明确注明的是“借款”,且被上诉人已收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赵文广未答辩。武克欣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文广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赵文广承担。原审法院对案件要素事实确定如下:一、合同双方:出借人武克欣,借款人赵文广;二、合同履行情况:武克欣曾在养殖公司工作,赵文广从事养殖业务,双方因业务认识。2020年10月23日赵文广因资金短缺,向武克欣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款条1份。之后赵文广未偿还借款。另,武克欣主张2021年1月12日向赵文广再次出借5000元。赵文广不予认可,主张转账5000元属实,但不是其借武克欣的钱,是武克欣弥补亏损的钱。还查明,现武克欣从事放养鸭苗的业务,在支付该5000元之前,双方合作共同饲养了一批鸭苗,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武克欣向赵文广支付10000元,之后又支付涉案的5000元。武克欣陈述,“这10000元是赵文广的账面利润,这10000元利润其已经打给赵文广,赵文广账面利润10000元不够费用,就向其借款5000元,这里面的5000元就是其本案主张还款的5000元。”赵文广陈述“这10000元利润武克欣已经打给其,这5000元是武克欣弥补损失的,如果是借款的话,武克欣当时为何不让出具借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武克欣与赵文广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武克欣与赵文广之间形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赵文广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数额,现赵文广认可借款25000元,对武克欣主张的转账5000元不认可为借款,主张系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赵文广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双方对该5000元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前后聊天无法查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且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的合同关系,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对该5000元系借款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武克欣如有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赵文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克欣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武克欣负担62.5元,赵文广负担212.5元。二审中,武克欣提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21年1月12日,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5000元,载明是借款。赵文广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在转账记录中“借款”系武克欣单方备注,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二审查明,2021年1月12日武克欣向赵文广支付10852元,其后,双方微信聊天载明:“你等再给我5000元用一下,这一万不够费用钱”。二审中,赵文广陈述:我于2021年1月12日支付赵文广10852元、5000元,其中10852元是给赵文广养鸭的利润,是应该支付给被上诉人的钱,5000元是借款。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赵文广向武克欣借款的数额。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二个基本要素。本案,武克欣持赵文广出具的2.5万元的借条以及向赵文广转账支付5000元的证据向赵文广主张偿还借款3万元,但其未对其中5000元的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予以举证,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该5000元是借款还是养鸭利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武克欣主张该5000元系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赵文广向琪返还借款2.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武克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静审判员 刘昭阳审判员 李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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