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5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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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422号案件名称
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岭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5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岭,男,汉族,1944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忠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根据上诉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原审判决送达地址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但因“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时间不取”被退回,根据以上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张友僧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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