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珑霆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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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2805号案件名称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珑霆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珑霆歌厅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805号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阳光四季小区106号商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77Q6P7U。 法定代表人:聂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豪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珑霆歌厅,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4幢4-3附24至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6J5Y8R。投资人:刘学。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珑霆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人民陪审员 秦 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爽书 记 员 廖金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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