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8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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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8420号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余丽佳;上海南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8420号原告:余某某,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啸,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力心,上海南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以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慧萍法官助理 黄慧芳书 记 员 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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