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19号案件名称
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919号 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住所地:澄城县XX镇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5MA6Y37NJ6F。经营者:罗存柱,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被申请人:周彦山,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龙县,身份号码:61063XXXX401111012。 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与被申请人周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彦山银行存款3544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彦山的银行存款3544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世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少 杰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国庆、陆解放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6民初1339号 下一篇 余某某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8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