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19号
  • 案件名称

    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彦山;澄城县冯原镇存柱农资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919号 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住所地:澄城县XX镇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5MA6Y37NJ6F。经营者:罗存柱,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被申请人:周彦山,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龙县,身份号码:61063XXXX401111012。 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与被申请人周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彦山银行存款3544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彦山的银行存款3544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澄城县XX镇XX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世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少 杰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