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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珊、唐永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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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1号
  • 案件名称

    江珊、唐永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珊;唐永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江珊,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永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珊与被执行人唐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唐永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永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珊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95元、申请执行费121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永来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永来名下有存款、股权、证券,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GUF081翼虎汽车一辆、冀B398UD长安牌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2、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唐永来名下在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东七路有住房一套(不动产证号为:陕(2016)平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85号),房屋建筑面积135.04平方米。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依法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暂不宜处置。3、因被执行人唐永来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深入被执行人唐永来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唐永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唐永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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