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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桂芬与陈志权、陈秋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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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185号
  • 案件名称

    唐桂芬与陈志权、陈秋霞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唐桂芬;陈志权;陈秋霞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唐桂芬,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志权,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陈秋霞,女,198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唐桂芬申请陈志权、陈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桂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胡立勇审判员  朱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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