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桂芬与陈志权、陈秋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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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185号案件名称
唐桂芬与陈志权、陈秋霞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桂芬;陈志权;陈秋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唐桂芬,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志权,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陈秋霞,女,198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唐桂芬申请陈志权、陈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桂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胡立勇审判员 朱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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