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向东与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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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88号案件名称
郭向东与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向东;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8号原告:郭向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刁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水岸春城小区B7号楼1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刁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向东与被告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郭向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郭向东负担。 审判员 赵东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彤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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