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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东与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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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88号
  • 案件名称

    郭向东与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向东;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8号原告:郭向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刁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水岸春城小区B7号楼1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刁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向东与被告刁强、通化县全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郭向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郭向东负担。        审判员    赵东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彤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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