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新命、刘仁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7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新命、刘仁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新命;刘仁益;衡阳市益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新命,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仁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第三人:衡阳市益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松桂村李新屋组。法定代表人:刘仁益。申请执行人江新命与被执行人刘仁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仁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新命借款以及负担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费等合计381324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仁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4日已将被执行人刘仁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院案号为(2019)湘0406执恢21号已于2019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刘仁益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29日、9月1日、9月6日、9月23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仁益及第三人衡阳市益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刘仁益共计19个银行及财付通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8月17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9月7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第三人衡阳市益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经查其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9月18日前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81324元(含经济损失、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剩余381324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仁益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江新命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江新命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