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章孝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83执1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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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1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章孝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章孝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83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被执行人:章孝兵,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鑫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983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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