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59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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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59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家顺;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5969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上诉人张家顺与被上诉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涛、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2民终596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沪02民终5969号”补正为“(2021)沪02民终5969号之一”。审 判 长 李伊红审 判 员 谢亚琳审 判 员 周 喆法官助理 许力婷书 记 员 郑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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