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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洪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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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58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洪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洪武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581号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94号。法定代表人:印廷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长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洪武,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5××××××××。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尚可书 记 员  李 瑞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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