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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才、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3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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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3328号
  • 案件名称

    王文才、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文才;李艳庆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3328号原告:王文才,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住永清县。被告:李艳庆,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文才与被告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文才于2021年9月7日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文才负担。审判员 刘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鲁双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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