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才、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3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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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3328号案件名称
王文才、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文才;李艳庆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3328号原告:王文才,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住永清县。被告:李艳庆,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文才与被告李艳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文才于2021年9月7日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文才负担。审判员 刘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鲁双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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