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郑明发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166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16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郑明发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郑明发;郑志红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住所地:稷山县城大佛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566315925F。法定代表人:李学英,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发,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003180034。第三人:郑志红,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20723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与被告郑明发、第三人郑志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鲍亚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磊、郝小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31号 下一篇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洪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