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磊、郝小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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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131号案件名称
范磊、郝小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磊;郝小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范磊,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小丰,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范磊与郝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21)内0622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郝小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5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郝小丰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28日,通过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郝小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郝小丰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9月25日查询到被执行人郝小丰的工资账户并冻结了其工资账户。于2021年9月26日对郝小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范磊,申请执行人范磊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郝小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硕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二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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