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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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振华,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按年利率8.6924%计付利息,但应扣减被告杨振华已经支付的利息12800元;自2022年4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30012%计付罚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调查、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未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821执14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聂 菁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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