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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喻正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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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66号
  • 案件名称

    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喻正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喻正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彭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喻正华,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喻正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830.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喻正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正华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喻正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喻正华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长年在外,被执行人喻正华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喻正华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多件作为被执行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喻正华负有继续履行(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彭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喻正华,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喻正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830.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喻正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正华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喻正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喻正华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长年在外,被执行人喻正华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喻正华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多件作为被执行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喻正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喻正华负有继续履行(2019)川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州杰兴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喻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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