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跃金、廖前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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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190号案件名称
曹跃金、廖前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跃金;廖前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曹跃金,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廖前程,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曹跃金与被执行人廖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湘108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廖前程偿还申请执行人曹跃金借款本息650000元,限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1928元,减半收取5964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9864元,由被执行人廖前程负担(限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跃金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4日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于2021年8月24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前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廖前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廖前程位于资兴市伴山区【湘(2017)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1433号】房产,现已二拍流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9864元,尚有65986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前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恢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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