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东、李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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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255号案件名称
吴东东、李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东东;李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255号原告:吴东东,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李兴,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吴东东与被告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吴东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东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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