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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王、谭永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20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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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20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吴成王、谭永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成王;谭永慧;胡绪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成王,男,汉族,1990年10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谭永慧,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绪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15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王与被执行人谭永慧、胡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2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成王,男,汉族,1990年10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谭永慧,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绪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15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王与被执行人谭永慧、胡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2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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