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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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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749号
  • 案件名称

    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749号原告:凌斌辉,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蓉,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伦,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1501(户室号**)、1502号(户室号1201号)。负责人:黄小娟,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凌斌辉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凌斌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斌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斌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斌辉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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