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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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749号案件名称
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凌斌辉;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749号原告:凌斌辉,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蓉,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伦,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1501(户室号**)、1502号(户室号1201号)。负责人:黄小娟,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凌斌辉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凌斌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斌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斌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斌辉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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