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冬梅、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2民特1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民特102号
  • 案件名称

    刘冬梅、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冬梅;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2民特102号申请人:刘冬梅,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县村民,住该县。申请人: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立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辉,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系公司监事(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黄平县谷陇镇工业园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刘冬梅与申请人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司法确认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8日经黄平县谷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冬梅材料款127300.00元整(拾贰万柒仟叁佰元)。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上述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调解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冬梅与申请人贵州碧然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经黄平县谷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谷调委(2021)调字55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雷秀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