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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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60号案件名称
杨志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志福;海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60号原告:杨志福,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海军,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杨志福与被告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志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福以暂时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福负担。 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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