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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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4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11001225658352,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1100701727077D,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董事长。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辽河油田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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