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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月明等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5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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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5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月明等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721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环城北路165号汇金国际大厦1幢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 委托代理人:方陈冲,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月明,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蓝天木,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郑修宏,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庄月微,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6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8201.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7月26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蓝天木名下有车牌号为×××长安牌车辆、×××江铃牌车辆,已被依法查封,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 截止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8201.86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241元、执行费1523元。 因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庄月明、蓝天木、郑修宏、庄月微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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