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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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017号案件名称
马强、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强;马天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17号原告:马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被告:马天合,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马强与被告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天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天合返还马强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6日,马天合借马强10000元,至今未返还。 马天合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6日,马天合借马强10000元,经马强催要,马天合承诺及时返还逾期未返还。 本院认为,马天合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马强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天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马强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万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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