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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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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017号
  • 案件名称

    马强、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强;马天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017号原告:马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被告:马天合,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马强与被告马天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天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天合返还马强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6日,马天合借马强10000元,至今未返还。        马天合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6日,马天合借马强10000元,经马强催要,马天合承诺及时返还逾期未返还。        本院认为,马天合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马强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天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马强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万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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