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青、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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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松青、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松青;周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原告:刘松青,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周玉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原告刘松青与被告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刘松青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松青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松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清松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郑天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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