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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青、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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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松青、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松青;周玉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41号之一原告:刘松青,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周玉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原告刘松青与被告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刘松青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松青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松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清松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郑天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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