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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基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刑初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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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刑初829号
  • 案件名称

    陈鸿基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鸿基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刑初8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鸿基,男,199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21年9月1日以穗荔检刑诉〔202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鸿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鸿基明知同案人周某(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粤T×××××号小型轿车交由周某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室位置。同案人周炜森饮酒后驾驶该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缤纷大道西10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8.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鸿基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鸿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鸿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鸿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鸿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鸿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鸿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文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培微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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