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宁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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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35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宁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宁盼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3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住所地绥宁县。负责人:向迎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平,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盼,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与被告宁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元,被告宁盼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阳享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淑娟书 记 员 贺艳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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