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军、李延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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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4号案件名称
刘世军、李延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世军;李延军;李东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军与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延军于2019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刘世军兑现了38500元,于2020年7月16日兑现了54000元,总计92500元,本案60650元(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全部兑现,剩余31050元给关联案件刘世军与李延军、李源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8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李延军、李东明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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