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4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恢49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汤跃英;郑晓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492号汤跃英、郑晓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汤跃英与被执行人郑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8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晓红自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恢49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世军、李延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4号 下一篇 金鑫、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5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