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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达、曾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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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5民初782号
  • 案件名称

    黄明达、曾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明达;曾盛;冉艾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原告:黄明达,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曾盛,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被告:冉艾玲(系曾盛妻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黄明达与被告曾盛、冉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明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明达以被告冉艾玲不是本案适格主-2-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达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原告:黄明达,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曾盛,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被告:冉艾玲(系曾盛妻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黄明达与被告曾盛、冉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明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明达以被告冉艾玲不是本案适格主-2-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达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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