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达、曾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1025民初782号案件名称
黄明达、曾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明达;曾盛;冉艾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原告:黄明达,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曾盛,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被告:冉艾玲(系曾盛妻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黄明达与被告曾盛、冉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明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明达以被告冉艾玲不是本案适格主-2-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达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782号原告:黄明达,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曾盛,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被告:冉艾玲(系曾盛妻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黄明达与被告曾盛、冉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明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明达以被告冉艾玲不是本案适格主-2-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达撤回对被告冉艾玲的起诉。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夏鑫昊缘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方胜武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781号 下一篇 金长峰与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