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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峰与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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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433号
  • 案件名称

    金长峰与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金长峰;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433号原告:金长峰,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丁英,职务不详。原告金长峰与被告上海水晶石视觉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金长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金长峰负担。审 判 员 谢兰法官助理 丁佳书 记 员 丁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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