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亚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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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709号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亚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亚红;禹雪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洋县洋州镇。被执行人史亚红,住洋县戚氏。被执行人禹雪莲,住戚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史亚红、禹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史亚红执行到位9462元,剩余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时段内(2年)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保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佩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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