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云、田院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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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彩云、田院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彩云;田院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023号之一原告:张彩云,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坑镇枣坪村。被告:田院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王家砭镇打火店村。张彩云与田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张彩云与田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田院军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田院军11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田院军11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继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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