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琳、孙道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67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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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67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彭琳、孙道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琳;孙道伟;加藤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6777号之二原告:彭琳,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道伟,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加藤茜(KATOAKANE),女,日本籍,1975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琳与被告孙道伟、加藤茜(KATOAKANE)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彭琳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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