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平平、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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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194号案件名称
吕平平、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吕平平;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194号 申请人: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浐灞商务中心二期2B15室。法定代表人:江基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平平,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延长县。申请人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平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延安市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未交纳社保,并按月发放社保补贴,要求补缴社保应予以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的规定,也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6日,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到当地养老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手续,并补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12月7日)各自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其缴纳标准、比例及金额均以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所产生的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3983.4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4560元 (1600×90%×24);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上列第二至三项共计68543.4元,由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其中第一、三项为终局裁决。另查明,就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与吕平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年6月28日,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1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经延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吕平平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共计50000元;如被告吕平平再次主张养老保险,应当将50000元返还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二、原告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平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根据同一基本事实,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书,全案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现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调解内容与原终局裁决结果相矛盾,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4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王 欣审 判 员 齐进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书 记 员 陈方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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