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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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50号之三案件名称
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勇;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勇,男,汉族,1974年06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兴区。法定代表人:盛美杰。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034.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010.3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侯兆滨联系电话:0464821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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