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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勇、武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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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506号
  • 案件名称

    刘振勇、武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振勇;武晓波;高明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506号原告:刘振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晓波,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高明翠,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勇与被告武晓波、高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晓波、高明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勇撤回对被告武晓波、高明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振勇负担。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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