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勇、武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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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506号案件名称
刘振勇、武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振勇;武晓波;高明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506号原告:刘振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晓波,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高明翠,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勇与被告武晓波、高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晓波、高明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勇撤回对被告武晓波、高明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振勇负担。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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