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吴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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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3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吴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2年9月11日起以月利率20‰计算偿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吴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3619元,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3619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吴某、吴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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