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段志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段志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段志华;康凤莲;赵致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公司负责人:赵致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山鹏,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志华,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康凤莲,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881民初47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志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2221.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9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段志华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志华于2021年8月23日将拖欠款项清偿完毕,剩余借款本息由被执行人段志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偿还,案件受理费2630元、执行费3910元由段志华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