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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琪、刘雪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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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497号
  • 案件名称

    李安琪、刘雪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安琪;刘雪燕;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陕西诺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妮,陕西诺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安琪,女,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刘雪燕,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安琪、刘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安琪、刘雪燕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474.56元及利息4137.32元;支付律师费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76元、保全费2279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7月5日、9月17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安琪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幢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292474.56元及利息4137.32元;支付律师费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76元、保全费2279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全额未执行。 本案执行费6089元,全额未收取。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晓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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