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07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浩;任自庆;张贺;张龙;张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有军,系该行廿里堡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浩,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任自庆,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龙,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银,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浩、任自庆、张贺、张龙、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浩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700元,承担利息67081元(利息清算至2020年9月30日),本息合计284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张贺、任自庆、张龙、张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572元,减半收取2786元,由被执行人张浩、张贺、张龙、张银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账户。4.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4月28日,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自庆到庭履行案件款,但其陈述因案件款标的较大,无力一人承担,需协商解决。6.2021年4月30日,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浩到庭履行案件款,但其陈述因案件款标的较大,无力履行,需协商解决。7.2021年5月14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龙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K××**的摩托车一辆、被执行人张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G××**的小汽车、甘GE××**、甘GD××**的摩托车各一辆,本院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车辆价值不大,不申请查封处置,不预缴评估费。被执行人任自庆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S××**的车辆一辆,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自庆的执行,故本院未对该车辆进行处置。8.2021年6月22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甘州区党寨镇七号村调查,但未寻找到被执行人张龙、张贺、张银,且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线索。9.2021年7月30日,本院再次敦促被执行人任自庆到庭履行案件款,但其陈述无力全部履行,要求按份分摊偿还金额。10.2021年8月18日,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自庆、张浩、张龙到庭履行案件款,后被执行人任自庆履行案件款141052.41元,被执行人张浩、张龙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张浩、张龙予以司法拘留15日。11.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贺银行账户存款7620.32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浩银行账户存款620.5元。12.2021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浩、张贺、张龙、张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3.2021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浩、张贺、张龙、张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14.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自庆的执行,不再要求被执行人任自庆对剩余案件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自庆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15.2021年8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4781元(利随本清),执行到位149293.23元,剩余金额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李建华审 判 员  何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葛 超书 记 员  柴亚楠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