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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森、黄娜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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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168号
  • 案件名称

    韩森、黄娜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韩森;黄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韩森,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娜,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韩森与被执行人黄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做出的(2020)豫140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森支付损失赔偿款124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被告黄娜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娜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1.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5月6日、5月25日、6月16日、7月5日、9月8日六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娜无车辆信息。三、被执行人黄娜名下没有房产信息。四、被被执行人黄娜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六、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七、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到被执行人家实地调查。八、现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律师,并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表示不再委托律师和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陈金朋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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